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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欧Ⅱ”轻型汽车上牌标准出台 低于标准无法上牌

更新时间:2008-5-12 6:41:19  [ 字体:缩小  放大 ]  [评论]  
   

  『锦绣金陵讯』从7月1日起,轻型汽车达到“国Ⅲ”标准才能在我市上牌,外地转入本市的车辆必须达到“国Ⅲ”才能过户;经销商不得销售不达标车辆———环保部门昨天提醒相关市民和经销商,提前做好相关准备。
  
  按照规定,从2008年7月1日起,凡在我市购买的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.5吨的新轻型汽车,在本市初次注册申领车牌时,必须通过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控制要求(“国Ⅲ”标准)查验,排放标准低于“国Ⅲ”标准的“国Ⅱ”或“欧Ⅱ”车辆,将无法领取牌照。
  
  这项规定早在2005年4月和5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中就已经明确。鉴于公告所涉及的轻型汽车排放达到“国Ⅲ”标准的具体起始日期为今年7月1日,公告发布日和规定实施日相距3年,为此,环保部门提请需要在本市经销、购买新车的部门、单位和个人,务请检查车辆的排放达标情况。对于外地转入本市的二手轻型汽车,依据南京市相关规定,视同新车排放控制标准,必须达到“国Ⅲ”标准方可上牌。如遇有关车辆排放达标情况的不明之处,请咨询“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”。环保部门同时提醒各级经销商尽早处理不达标车辆库存。

文章来源:南京日报  作者:解悦  徐小怗  邵艺…   责任编辑:舞跃金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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